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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加强本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试用期考核的实施意见



字串4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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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本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试用期考核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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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试用期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任职定级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上海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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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考核的对象和要求 字串1

    试用期考核对象为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从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社会在职人员中招考录用人员。对公务员试用期的考核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进行,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字串6

    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如遇年度考核也可参加,但只写评语,作为试用期考核的参考。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可适当延长36个月的试用期,待试用期结束后,再进行考核。在试用期内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公务员,暂不参加试用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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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试用期内受纪律处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录用资格。 字串8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字串5

    试用期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对公务员试用期的考核要严格标准、实事求是,对考核结果要有明确详细的书面材料。

字串8

    试用期考核标准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各个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字串9

    合格: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能较快地熟悉本职业务工作以及相关的政策法规和管理知识,在工作中能够准确理解和执行政策;工作积极,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并符合质量要求;服从领导、忠于职守,能够处理各种工作关系和人际关系;具备完成本职工作所需的基本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具备基本的调研能力等。 字串9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及时完成工作任务或完成工作质量较差,工作效率较低;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不良影响;遵守纪律、服务意识、团结协作方面达不到要求;不具备完成本职工作所需的基本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或调研能力较差等。 字串9

    三、考核方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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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公务员试用期的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防止繁琐,公务员试用期的考核应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并由本机关干部(人事)部门负责。基本程序如下: 字串1

    (一)被考核人按照考核内容和标准对职位职责履行情况、试用期内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填写《上海市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字串7

    (二)部门负责人根据被考核人履行职位职责和在试用期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结合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在听取本部门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字串1

    (三)干部(人事)部门对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进行审核;

字串9

    (四)确定考核等次;

字串9

    (五)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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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本机关干部(人事)部门提出复核;对于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可以按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提出申诉。试用期考核工作结束后,干部(人事)部门须将《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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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字串9

    公务员录用后在试用期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等次的,可填写《上海市国家公务员登记表》,正式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公务员经试用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字串1

    被取消录用资格的人员可进入市场重新就业。用人单位可按照《上海市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机关工作者)试用协议书》中有关协定,将其档案转入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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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 字串6

    本市各级党群机关对从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社会在职人员中招考录用人员,也可参照本实施意见进行试用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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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来源:上海人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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