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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试行办法

上海市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试行办法

沪人[199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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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五十三条、《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人发[1996]52)第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字串8



  第二条 初任培训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为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为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精干、廉洁、高效、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服务。

  第三条 初任培训的目标是:通过初任培训,提高新录用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使新录用公务员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了解行政管理和公务员制度的基本知识,了解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工作程序和方法,能够正确履行国家公务员的义务,行使国家公务员的权利,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行为规范,廉洁奉公,适应行政机关的工作要求。初任培训要突出适应性和实用性,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字串7



  第四条 初任培训的培训对象为本市国家行政机关通过公开招考新录用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社会招考人员。

  第五条 初任培训分为公共科目培训、专业科目培训、市(区)情教育和岗位实践四部分。其中公共科目培训课程的主要内容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及上海市国民经济形势展望;党和国家新时期的有关政策;行政法(含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公共行政管理和上海市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组织机构、工作程序和运作特点;国家公务员制度基本知识;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公文写作与公文处理。

字串5



  第六条 公共科目的培训采取分期分批集中培训方式进行,每期培训时间不少于80学时。

  第七条 市人事局负责本市初任培训的综合管理工作,制定初任培训有关规定和细则;编制初任培训计划;负责公共科目培训的组织安排;指导与监督行政学院()实施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培训,负责公务员初任培训备案管理工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系统)公务员专业科目的培训工作,并委托同级或上级行政学院(校)实施。专业科目的培训内容、时间和教材由相关工作部门会同市人事局根据职位要求确定,教学方案报市人事局备案。各区、县人事局负责组织本地区区情教育,并委托同级或上级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实施。区情教育的培训方案由各区、县人事局制定,报市人事局备案。岗位实践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行政学院(校)的职责是制定教学方案,举办初任培训班,进行日常教学管理,开展教学评估等工作。

字串7



  第八条 初任培训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务员初任培训在新录用人员上岗前进行,培训期满后,经考试考核合格者,发给公务员培训证书,作为上岗前及试用期考核、定级的依据之一。新录用公务员不参加初任培训或初任培训不合格者,不能任职定级。

  第九条 培训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字串9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字串6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字串2

  字串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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