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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

  (七)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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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免去国家公务员职务,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字串3

  (一)所在单位或上级提出拟免职的建议;

字串8

  (二)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 字串8

  (三)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字串1

  (四)发布免职通知。

字串7

  第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其职务即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

字串8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 字串2

  (二)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的; 字串4

  (三)被辞退的;

字串2

  (四)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

字串5

  (五)死亡的。 字串1

  第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被免职后,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字串2

第五章 附 则 字串2

  第二十条 国家公务员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和部分国家公务员的职务聘任制度,由国家另行规定。 字串4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字串7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字串1

(来源:人事部网站) 字串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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