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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为便于非领导职务人员更好地开展工作,有关部门根据其职业特点设置的有别于上述统一名称的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经人事部批准可以保留,但必须与上述名称的职务规格相一致。 字串1

  三、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 字串4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标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字串9

  (一)巡视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局级职务五年以上;

字串5

  (二)助理巡视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处级职务五年以上;

字串1

  (三)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处级职务四年以上;

字串7

  (四)助理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级职务四年以上;

字串1

  (五)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级职务三年以上; 字串6

  (六)副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字串1

  (七)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字串8

  (八)办事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字串4

  国家机关新录用人员初定职务按有关规定办理。 字串8

  对德才表现突出及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的国家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上述资格条件要求。

字串7

  其他具体任职条件,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字串7

  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可不受上述资格条件的限制。 字串8

  四、非领导职务职数的比例限额 字串5

  (一)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字串4

  国务院各部门的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该部门司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40%(副部级行政机构中所设的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相当于本单位的正司级和副司级)。任务特别繁重、工作特别需要增加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的,应报人事部核准。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75%。

字串2

  (二)省级国家行政机关。

字串6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30%;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字串8

  (三)市(地)级国家行政机关。 字串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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