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07-08-03
(四)经审批合格者,国务院人事部门颁发《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证书》。
第十条 面试考官拒绝或无法履行其义务,或在面试工作绩效考核中不合格者,由所在单位提出,经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取消其面试考官资格。
第十一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中央国家机关面试考官的资格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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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国务院各工作部门的人事部门应建立面试考官工作业绩档案,将面试考官在每次面试中所承担的工作、面试的人数以及面试的绩效等记录在案,并在每年年终进行一次面试工作年度考核,填写面试考官业绩考核表。考核结果作为面试考官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