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07-08-08
专题三国家土地督察制度
一、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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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使用和保护涉及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关系到中华民族的长远生存和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是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强化土地管理的重大决策。
2003年,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开展了以清理开发区为重点的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整顿中发现,有的地方政府以低地价或“零地价”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举办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造成大量土地闲置浪费,严重影响了宏观经济的稳定,也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针对这一问题,从治本的角度出发,中央决定改革土地管理体制,重点强化省级政府土地管理的权力和责任,加强中央政府对省级政府土地管理和利用行为的监督。为强化省级政府土地管理的权力和责任,2004年4月,中央决定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管理体制,对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干部实行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党组(党委)管理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的双重管理体制。为加强中央政府对省级政府土地管理和利用行为的监督,2004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提出了“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制,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向地方派驻土地督察专员,监督土地执法行为”的要求。正是在上述背景下,
二、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基本涵义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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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精神,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土资源部行使国家土地督察职权,代表国务院对各省(区、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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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性质而言,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是国务院的一种授权行为;就法律地位而言,国家土地总督察代表国务院行使监督检查的职权,督察的对象主要是地方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行为。
《通知》明确提出,要在全国建立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并明确了职责。根据《通知》,国务院将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1名,由国土资源部部长兼任,并在国土资源部设立正局级的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对于地方,《通知》表示,将由国土资源部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他们分别是北京局、沈阳局、上海局、南京局、济南局、广州局、武汉局、成都局、西安局,这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分管临近省份的土地督察工作。督察局的职责主要是:监督检查督察辖区内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土地管理审批事项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履行情况、贯彻中央关于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要求情况等。《通知》还专门强调,由国务院或省级和计划单列市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国家土地督察局要对其进行督察,并向其督察范围内的相关省级和计划单列市政府提出整改意见。为了保持国家土地督察局的独立性,《通知》还特别强调,其所需经费列入中央财政预算。
三、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职责设置遵循的原则
一是坚持现行中央与地方土地管理事权的划分不改变。督察机构的职责按照不削弱地方政府现有土地管理职权,确保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职权有效行使的原则定位进行。
二是坚持对地方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行为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检查。《通知》对于派驻地方土地督察机构职责的表述涵盖了土地利用和管理的方方面面,包括了对土地管理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三是坚持监督与调查研究并重。派驻地方土地督察局的职责中专门有一条“开展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的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的同时,还应充分发挥其了解基层、掌握情况的优势,及时解决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
四、确保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有效行使职权的手段
土地监察机构主要是把好两个关口:一个是事前和事中的,一个是事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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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和事中的关口主要是合法性审查。为使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关口前移,强化事前和事中监督,《通知》规定,由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应将上报文件同时抄送驻在地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应及时将批准文件抄送驻在地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国家土地督察局应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两项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标准、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合法性审查,主要是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和速度,切实保护耕地;对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审查,主要是规范地方政府的征地行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合法性审查不影响省级和计划单列市政府现有土地管理职权的行使,不改变中央与地方政府职权的划分。
事后的关口主要是责令违法违规行为限期整改。为强化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权威性和监督的有效性,《通知》规定,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先由督察专员向驻在地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政府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不力的,由国家土地总督察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责令整改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同时,《对发生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地区责令限期整改的规定》也正在研究制定中,将对责令限期整改的程序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五、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重大意义
首先,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我国正处在快速工业化、城市化的过程中,保护耕地、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任务十分艰巨,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十分尖锐。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利于及时发现和总结各地的经验,帮助和支持省级人民政府更好地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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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证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是党中央、国务院近几年作出的重大决策,严把“银根”和“地根”两个“闸门”,是现阶段我国宏观调控的新特点。要真正发挥好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作用,切实管住管好土地,把好土地“闸门”,需要建立有利于控制土地供应总量、供应速度、用地结构和区别对待的调控机制,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体制保障。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正所谓应势而生。
再次,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全国统一实施。土地问题不仅关系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关系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处理稍有不慎,就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考虑到我国建立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有一个探索的过程,各地在依法审批土地上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容易造成地方之间的攀比和恶性竞争。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利于各地在统一的土地政策下依法有序地管理和利用土地,确保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效实施。
同时,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建立,也有利于保证省级人民政府有效地履行土地管理职责。按照法律规定,调控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的权力和责任在中央,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权力和利益在地方,特别是省级人民政府在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方面负有主要责任,也享有重大权力。派驻地方的土地督察机构,可以为省级人民政府出好主意,当好参谋,就中央制定的土地政策在地方实施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完善政策措施的各项建议,使省级人民政府更好地履行土地管理职责。
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完善体制、提高素质”的一件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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