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08-01-25
第三节 法的运行
一、立法
1.立法的概念及特征
(1)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立法是对个人行为自由与行为限制的界定,个体自然性与社会性的最优化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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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立法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的法律制定,泛指一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它既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活动,也包括有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还包括国务院和有权的地方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②狭义上的立法是国家立法权意义上的概念,仅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即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宪法和法律的活动。
(2)立法具有以下特征:①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②立法是一项国家职能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有效调控;③立法是以一定客观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并且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④立法是产生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活动;⑤立法是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⑥立法是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制度性的分配,是对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反映了社会的利益倾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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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是指导立法主体进行立法活动的基本准则,是立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我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为:(1)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2)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3)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4)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由此可以认为当代中国立法的原则为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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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指有法的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在创制、修改、补充或废止等法的制定活动中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我国立法基本按以下程序进行:(1)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提出是指依法有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创制、修改、补充或废止某项法律的法律案。(2)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进行审查和讨论。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3)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这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案经过审议后提出的表决稿,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活动。这是整个立法活动中最有决定意义的一步。(4)法律的公布。这是立法机关将获得通过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于众(社会)的一个法定程序。
二、法的实施
1.法的实施及相关概念
(1)法的实施,是指法律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①国家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执行法律、运用法律、保证法律的实现;②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即凡行为受法律调整的个人和组织,都要遵守法律。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2)法的执行,简称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3)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由于这种活动是以国家名义来行使司法权,故一般简称“司法”。它与行政执法一样,是法的实施的重要形式。
2.我国法律适用的要求和基本原则
(1)我国法律适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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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为三个方面,即准确、合法、及时。所谓准确,是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合法,是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及时,是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2)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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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原则要求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任何公民都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平等地受到追究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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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对案件作出处理时,只能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而不能以其他任何别的东西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并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案件。
③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这项原则有如下三层意思:a.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b.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c.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
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这个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出发,采取唯物主义态度,勇于及时纠正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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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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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监督及其构成
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与督导。实现法律监督必须具备五个要素,即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权力、法律监督的规则。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法律监督的客体主要是指运用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也包括运用公共权力、具有政治优势地位的政治或社会组织。法律监督的内容包括与监督客体行为的合法性有关的所有问题。法律监督的权力与权利指监督主体监督、制约和控制客体的权力与权利。法律监督的规则包括法律监督的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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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监督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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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监督可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分类角度和类别大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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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监督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①国家监督又可分为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②社会监督是由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主体所实施的监督,又可分为政治或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和公民的直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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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监督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对行使国家权力或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的监督与对其他社会关系主体的监督。其中,对国家机关的监督又可分为对立法机关的监督、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对司法机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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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监督内容不同,可分为合法性监督与合理性监督。合法性监督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为标准。合理性监督以行为在合法基础上是否公正适当为标准。前者是最基本的监督,后者仅在特定范围内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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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监督主体与对象所处地位和相互关系的不同,可分为纵向监督和横向监督、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①监督主体与对象间存在上下层级关系的监督是纵向监督;监督主体与对象处于同一层级的监督是横向监督。②监督主体与对象共处同一组织系统的监督为内部监督或同体监督;监督主体与对象分处不同组织系统的监督为外部监督或异体监督。
(5)依监督所处阶段的不同,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日常)监督和事后监督,它们在不同的阶段上体现了法律监督的预防、控制、矫治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