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08-01-25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特点和基本原则
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种:(1)行政管理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3)行政救济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
2.行政法的特点。(1)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①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②行政法律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2)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①行政法的内容非常广泛;②以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表现的行政法律规范易于变动;③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常常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法的本质和基本价值观念,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1)合法行政原则;(2)合理行政原则;(3)程序正当原则;(4)高效便民原则;(5)诚实守信原则;(6)权责统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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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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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2)法律作为行政法的渊源,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发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只能由国务院制定;(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制定地方性法规;(5)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可制定地方政府规章;(7)国际条约和协定;(8)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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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1.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律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其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恒定性和不可转化性。(2)意志的单方性。(3)内容具有法定性、不对等性、统一性和不可自由处分性。(4)争议解决的特殊性。
2.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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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1)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参加行政诉讼的组织,即行政管理过程中的管理者,具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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