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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字串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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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及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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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字串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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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禁止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的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活动中,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同时也调整一部分限制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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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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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与特征 字串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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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具有以下特征:(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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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字串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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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混淆行为 字串8 字串5

混淆行为又称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属于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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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制性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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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强制交易行为主要包括下述7种情形:(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产品,而排斥其他同类商品;(2)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排斥其他的经营者;(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5)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6)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滥收费用;(7)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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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强制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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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经营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民法关于主体平等、交易自由、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滥用行政权力、对市场经营活动进行非法干涉所发生的经营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竟争法》第7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有:(1)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2)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3)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4)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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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业贿赂行为 字串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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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商业贿赂行为即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1)经营者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2)对方单位或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3)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未如实入账。(4)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未如实入账。 字串6

5.虚假宣传行为 字串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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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的行为。(2)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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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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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就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经营者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经营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是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并加以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仍然去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字串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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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低价倾销行为 字串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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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其有三个特征:主体必须为经营者,且一般都是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必须实施了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以便独占市场。(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用列举方式说明了以下四种情形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即: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字串3 字串7

8.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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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的规定,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或经营上的优势,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行为。(2)判断交易中是否存在搭售,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判断:搭售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搭售行为违背购买者的意愿,限制了其自主选择权;实施搭售的经营者凭借了自己的经营优势;④搭售行为不当阻碍甚至剥夺了同行业竞争对手相关产品的交易机会。 字串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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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字串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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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附带提供给用户和消费者金钱、实物或其他好处作为对交易的奖励的行为。(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以列举方式禁止经营者从事以下三种形式的有奖销售行为: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字串6 字串8

10.诋毁商誉行为 字串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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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誉是社会公众对市场经营主体名誉的综合性积极评价。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削弱对手竞争能力,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2)诋毁商誉的行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判定:行为主体必须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经营者必须是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而不是真实的消息;诋毁行为必须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的竞争对手;其主观态度为故意。 字串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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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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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是指在招标投标中,投标人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抬高、压低标价,使招标投标制度降低、丧失意义和作用的行为。(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把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分为两类:投标者之间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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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字串5 字串2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只要实施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违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字串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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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责任 字串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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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如果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字串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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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责任 字串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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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责任,要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来实现。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消除影响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形式。 字串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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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事责任 字串5 字串3

刑事责任适用于那些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严重、情节恶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只对经营者承担刑事责任作了原则规定,确定具体的刑事责任要适用我国《刑法》的相应规定。 字串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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